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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业的外遇调查公司-配偶婚外情并擅自处分财产,丈夫去世后,原配能否追回财产?
2025-10-30 09:16:49 点击量:

2004年,A女士和B先生进行了登记结婚,2024年,B先生遭遇不幸离世,A女士在整理他遗物之际发现,丈夫从2021年起就一直与C女士维持着不正当关系,二人从2022年开始还长期同居,A女士因此陷入了痛苦之中。

更令A女士感到震惊的是,B先生于数年间借各渠道作转账操作,另外还有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以及代为偿还的2000元,累计起来向C女士支出的总额大约是48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C女士在此期间,有过向B先生转账的行为,转账总计金额为7万元,两人彼时处于共同生活状态,存在互相承担日常消费的情况。

B先生与C女士之间部分转账记录截图

是A女士,最后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C女士归还所接受赠与的所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家庭需要树立优良家风,家庭要弘扬家庭美德,家庭应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做到互相忠实,夫妻应当做到互相尊重婚外情可以起诉吗,夫妻应当做到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家庭成员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展开审理,得出如此认定,B先生针对婚外异性实施赠与财产这个行为,它不但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而且还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给出的规定,也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此,B先生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这个目的而进行的赠与中山哪里有专业小三取证公司,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B先生与C女士之间部分转账记录截图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工资,有关奖金,有关投资收益等这些,均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持续地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B先生大额地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严重侵害配偶A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所以,B先生实施的赠与行为,由于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无效,C女士基于该无效行为所获取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于裁判之时,并非径直支持全部返还之请求,而是针对款项性质予以了细致之区分,在确认B先生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为48万元之后,同时扣减了C女士向其转账的7万元,在此基础之上,对剩余款项性质作出如下界定,大额转账、红包、首饰以及代为还款被认定为赠与,此赠与无效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互相负担的日常消费,属于非法同居期间的开支,未被纳入返还之列,另外,扣除了B先生本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应负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经最终核算中山哪里有专业私人调查公司,判令C女士向A女士返还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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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C女士宣称自己并不知晓B先生处于已婚状态,又或者辩解所涉及的款项源自B先生在婚前仅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那么这情形会不会对裁判最终得出的结果产生影响呢?

泽州县法院,有位法官助理婚外情可以起诉吗,名叫张青青,她解释说,就算C女士确实属于“不知情”的情况,而且所赠与的财产确实是B先生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外情可以起诉吗,可是如果她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婚外不正当的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有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

倘若以赠与为托词称“钱已花掉”,此情形下也无法成为免去返还责任的缘由,这不但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而且和不当得利的法理依据相契合;“钱已撒掉”实则是针对这笔钱的一种处理方式,它并不会对实际收到款项这一事实产生影响,所以依旧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如果遭遇类似困境,那么建议要保持冷静,接着及时去收集并且妥善地保管转账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还有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应当尽早去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进而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必要时候可以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用是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