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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可靠私家调查公司-浅议“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法律处理
2025-10-20 09:15:20 点击量:

近些年婚外关系增多,致使众多家庭遭遇不幸,引发了许多关乎社会秩序、家庭和谐及孩子发展的社会难题。公众普遍将责任推给介入婚姻的人。这些人参与其中直接造成恶性案件频发,危害社会安宁。同时破坏了原本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形式。婚姻关系破裂会损害家庭和睦,同时对下一代身心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单亲家庭青少年违法现象日益增多。本文将探讨婚外情产生的原因,分析如何证明对方出轨导致婚姻解体并争取无过错方权益;同时研究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多个层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 、“第三者”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司法领域里,有些人把发生婚外情、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状况的人都称作第三者。但是,我认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并没有故意损害他人婚姻的动机,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能算作是第三者。与已有伴侣者发生婚外情的人,或单身者与有伴侣者建立不正当的两性联系的人,以及双方都有伴侣却产生婚外情的人,这些行为都会损害他人的婚姻家庭,并试图取代原有关系中的某一方,这样的人被称为“第三者”。而那些清楚对方已有伴侣,却故意破坏其婚姻,并企图取代原有伴侣的人,也属于“第三者”。

该第三者清楚对方已有伴侣,并且有明确意图去破坏原婚姻,打算与之缔结婚姻关系。假如是因为误判或被对方误导,并非故意破坏他人家庭,只是偶然发生性关系,或者为了取乐而与对方发生婚外情,这种情况不属于第三者插足。该第三者必须与另一半存在不恰当的行为,才能构成介入行为。超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男女间友情可接受道德规范或文明范畴的行为,即为越轨行为。需要强调的是,部分人乃至法院在司法文件中常以“关系模糊”描述第三方介入的实际情况,将不正当两性交往等行为笼统称为“关系模糊”。我的看法是中山正规小三调查,法律表述务必做到精确、规范、无歧义,而“暧昧”表达的是一种态度,意图不清晰;状况不明朗。某些行为不端正或两性间不正当的交往不宜公开。这个词的意义范围和界限模糊不清,不适合作为法律术语,不能把它和第三方插足相提并论。第三方的参与致使双方婚姻感情变差,家庭联系断裂是随之而来的结果。夫妻关系出现危机,表现为彼此情感冷漠,缺乏交流,甚至产生反感,时常发生争执,夫妻名分虽在,实则分居两地;或者男性对子女和妻子缺乏关爱,经常辱骂或虐待对方,完全丧失夫妻应有的温情,见面时言语刻薄,行为粗暴。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源于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彻底瓦解,彼此没有感情基础,相处不和睦,经常回避对方。缺乏交流,彼此冷淡,有时还会发生体罚和虐待,完全不顾孩子的福祉。这种情况之下,夫妻双方才可能决裂分手,所以,也不会因为有了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争议。

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往往源于双方缺乏情感维系,或婚后忽视情感交流,导致矛盾频发,爱意消磨殆尽,此时若有他人介入,便易发生不忠行为,双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形属于情感依赖缺失类型。另一种情况,个体在承受巨大生活压力时,可能寻求新鲜体验或寻求逃避现实,这种心理动机也可能导致婚外情的发生,属于寻求刺激与寻求解脱的类型。部分人在事业受挫后,心情沉重,或者当自己的家庭生活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得乏味无趣时,倾向于通过婚外情带来的新鲜感和刺激,来排解心中的烦闷和低落。(三)个人品行和思想认识偏差型。决定“第三者”出现与否的关键,在于个人的品行修养和思想认识,尤其是对伴侣和家庭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通常情况下,道德意识与责任意识较为突出的人,较少出现“第三者”插足的情况。相反,那些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不高,道德意识与责任意识较为薄弱的群体,更容易遭遇“第三者”介入的状况。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

首先,破坏家庭,危害社会。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基于情感的最为紧密的结合,一旦情感出现裂痕,出轨背叛,它就能迅速转变为最无情的关系。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有过错的伴侣对另一方缺少关怀、温暖、关注和爱护,还有的甚至实施极端行为导致一系列严重的恶性案件。其次,妨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在制止青少年违法乱纪方面的重要性,是所有社会都明确承认的。不少由单亲家庭抚养的孩子,在缺少亲情、关怀和安稳的家庭环境中长大,最终造成孩子心理的偏差和行为的放纵,有的甚至堕入违法的境地。婚外情和私通行为还会造成非婚生孩子的数量增长,这既违背了我国的生育控制方针,又危害到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率持续攀升,正在损害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和稳定的社会氛围中山哪里有专业的侦探公司,妨碍下一代的正常发展,情况越来越严重,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三、法律监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义

杜绝他人介入家庭关系的弊端,仅凭伦理规范难以实现,必须依靠法规管理,其必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家庭建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维系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根基。对于多数已婚人士来说,维护婚姻完整远比维护其他个人权益更为重要。加大针对婚姻中不忠一方的惩罚力度,能够促使他们约束自身行为,珍惜家庭,承担起家庭义务。同时,这对第三方也有好处,因为那些以爱情为借口破坏他人婚姻的人,在现实中往往最终受到伤害,沦为被抛弃的对象。因此,一旦法规正式实施,它既能有效约束那些恶意挖走企业人才的竞争对手,也能为这些竞争对手提供一定的保障,至少可以阻止更多潜在的竞争者及时悬崖勒马,避免自身陷入困境。最终,这对整个社会都有益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当不忠行为以群体形式扩散时,就会波及整个社会。社会公德会受到侵蚀,传统的道德规范被破坏,那样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所以,必须借助法规和道德的共同约束,同时发力,惩治违法者,维护家庭和睦,营造安定社会,推动文明进步。

四、“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具备明确的行为人、明确的故意内容和明确的损害结果。从行为人角度分析,“第三者”既可能是已婚人士,也可能是未婚人士,但被插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配偶关系。介入恋爱对象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第三者行为。再者,从个人动机来看,所谓“他人婚姻被第三方破坏”的情况,必须包含使他人原有合法伴侣关系破裂,或者意图与其建立合法伴侣关系的意图。至于卖淫和嫖娼,以及普通的婚外情,如果并不打算与其形成合法伴侣关系,就不属于“他人婚姻被第三方破坏”。最后,从实际结果来看,“他人婚姻被第三方破坏”是指确实发生了在上述意图驱使下的两性互动行为。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我的看法是确定“他人破坏婚姻家庭”,关键在于存在配偶之外的两性关系。多数婚外情感,假如仅限于思想交流,没有性接触,一般不视为“他人破坏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我的看法是,只有当“第三方”参与的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时,才算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果想要掺和进违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其介入的对象就不是合法的配偶,这种情况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比如说,和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的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小三取证怎么才算,或者和普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同性恋者发生性关系,这些都不能看作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这种暧昧关系确实对婚姻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婚外情行为。由于这种关系本身存在当事人也说不清的状态,司法审理中缺乏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明确证据小三取证怎么才算,认定构成婚外情容易造成误判。其他情形下,涉及含糊不清的证明材料,须界定为普通的“交往不清”,不宜轻率判定为“婚外情介入家庭关系”。

不愿意缔结婚姻的婚外情通常不被视为“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方破坏”。婚外情往往具有隐蔽性,未必必然对他人家庭造成损害。尤其当婚外情的双方都无意组建家庭时,对家庭的危害性更为微弱。因此,个人认为不能将所有婚外情都当作“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方介入”来处理。

六点说明,被欺骗或被强迫的情况,不属于婚姻家庭被他人破坏的情形。在法律审理过程中,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指控,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伴侣确实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时需要查明那个异性是否清楚对方已婚。如果该异性是被蒙蔽或受到威胁,完全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那么就不能按照婚姻家庭被他人破坏来处理。个人认为,在应对此类受骗的第三方时,应当侧重惩罚作假之人。

(七)若婚离之后仍与前任纠缠不清,并非意图破坏他人新建立的合法伴侣关系,也不是为了与之再行结合,那么双方产生的亲密行为,不能视为“介入他人婚姻家庭”,应当被看作普通的婚外情。但是,再婚后若不与旧伴侣保持牵扯,反而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倘若家中其他女性也相安无事,或者有人想同时占有两种利益,这种情况仍应视为他人插足家庭,需要实施相应惩戒。

认定他人干涉婚姻关系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该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条款,其次具体表现包含多种形式,例如隐蔽的婚外情,像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同居以及短暂性接触等,也涵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重婚情形,所有这些情形均违背了维护婚姻权益的法律规定。这项内容当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某些条款,特别是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的内容,该条款指出:夫妻双方需要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尊敬长辈,关爱晚辈,彼此扶持,保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氛围。再者,这些违规行为,必须要有实际的身体动作,例如和已有伴侣再次结婚、共同居住、发生婚外情、进行一次性关系等情形已经发生,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了性接触。如果没有这些行为,仅有所谓的“心灵恋爱”、“网络恋爱”,不能当作是损害伴侣权益的行为。另外,需要有实际造成的损害。对伴侣权益的损害,必须是使伴侣权益遭遇了实质性的破坏,主要体现为对贞操权益的侵犯,也就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理应承担的忠诚责任,伴侣间的忠诚责任主要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需要维持贞操,不能发生婚外性关系,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与伴侣中的任何一方进行不正当的性接触。配偶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具体包括:婚外情,婚外同居,临时性关系,再次结婚、共同居住等,这些行为都涉及已经发生性接触。此外,配偶权受到侵犯必须存在直接联系,即受害方的配偶权受损,完全是因为另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行为直接引发了配偶权的损害。这种判断相对简单,只要证明“第三者”与已婚人士有婚外性行为,就能形成因果链条。其次,行为人必须有故意。实施侵害配偶权的人,心里必须清楚对方已经结婚,还与之发生性接触。倘若“第三者”不知道对方已婚就与之发生婚外关系,就不算侵权行为。确实,某些伴侣中的一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假借恋爱名义小三取证怎么才算,诱骗他人与其共同生活,甚至发生重婚或婚外情行为,在这种情形里,被欺骗者并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不应当被视作有过错的一方。

五、“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一)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

涉及伴侣关系问题的事务,大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有关重婚的刑事案由则归类为个人控告案件,须遵循“谁提出主张,谁就需提供证据”的民事证明责任规则。审理伴侣关系纠纷时,承担举证义务的控告者须尽可能拿出证明效力强的材料,例如经过公证机构确认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文书。照片可以用作证明依据。涉及第三者的影像资料多由当事人提交,此类图像因能反映婚外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法律上具有显著证明价值。提交此类材料时需注意:第一,必须通过正当方法获取,凡是以剥夺人身自由、施加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行为手段获取的图像,均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收集过程中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其他正当权益。非法闯入私人居所或酒店房间,未经允许拍摄,会构成侵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照片,若恶意散布,则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或隐私。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法认可的证据类型。这种证据借助图像、声音等技术手段,能够精确且直观地动态还原案件情况。实际操作中,个人必须通过正当手段获取信息,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例如强行进入私人居所或随意设置监控装置,利用合法途径获取的影像资料恶意散布,会引发对名誉或隐私的侵害。证人的陈述是诉讼中的重要依据。证人的证词是民事审理中普遍使用的凭证类型。涉及他人婚外情或不正当关系的证人陈述,需要众多证词与其他类型证据相互印证才能采纳,此类案件因当事人个人品行及情感波动影响,现实中易发生极端行为,进而引发其他侵权纠纷,如何合法获取可靠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至今仍存在讨论空间。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的非法跟拍、非法追踪等行为进行干预,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受害者可依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若因此引发严重后果,相关调查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涉及“第三者”纠纷时,若一方可能遭受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二)明确举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款,形成了“谁提出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同时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也界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补偿制度,就是说当婚姻中的一方或与第三方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关系终结时,未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补偿。我们很清楚,在因“第三者介入”而引发的婚姻破裂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不仅要就各项必要事实是否存在与否进行证据陈述,还必须对无法提供证据承担全部的诉讼失利后果。在人们的日常活动里,涉及第三方的内容以及权益受损的情况常常很隐秘,不容易察觉,因此,由于缺乏足够能力,非有过错的一方很难搜集到法庭审理时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结果在案件审理中常常处于弱势位置,所以,有观点认为:法律制度中应当考虑采用举证责任转移的机制,以此来约束有过错的一方,同时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支持。第三方损害家庭婚姻的隐秘,给无过错方搜集证据带来极大阻碍。为了保障自身正当权利,无过错方常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监视、秘密录音录像,乃至重金委托私家侦探等途径,来获取必要材料。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没有过失的一方运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材料,常常被法庭拒绝接受,最后仍然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受害者配偶的损害赔偿要求便难以得到满足。我认为,为了兼顾原告与第三方各自的权益,处理配偶权与隐私权这一矛盾,需要依照“任何权利的运用都应当顾及社会整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准则。处理举证责任分配难题,可考虑以下措施:对无过错方不应设置过高门槛,其证明标准可略低于普通民事案件,若其提供的材料足以反映客观情况,便符合证据法确认事实的要求,法院应认可其诉讼主张。这确实体现了法律不强迫他人做不可能之事的原则。另外,如果未有过错的伴侣在了解到对方基本情况后,只要其行为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损害社会良好风尚,也不侵犯对方最基本的隐私权益,那么通过秘密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的音视频材料,便具备证据资格。倘若在搜集材料环节使用了法规所不允许的方法,不仅不会被采信,还须当作违规行为,在打官司时予以剔除。另外,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要确立责任分担顺序颠倒的规则。因配偶出轨而引发的离婚纠纷中,受害方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这一点前文已经说明,我个人主张,只要受害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或家庭内部有反常举动,就能认定受害方的诉求成立。我们应当留意第三者的免责情形,并着重说明,当第三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未知晓婚姻一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时,这便能构成诉讼中的辩护理由。

(三)加大“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者”是否需向婚姻中无责任方赔偿损失的问题,各方看法不一,存在分歧,有人主张,当“第三者”介入并致使他人婚姻破裂最终分离时,属于共同损害制造者,因此有过错的“第三者”理应承担补偿责任,但本人认为,“第三者”无需承担赔偿。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确定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负责人,须参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该负责人应为离婚案件里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即其中一方的配偶。只有有过错的配偶才有责任进行赔偿,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这种责任。个人认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若其中一方配偶将属于双方共有经济资源赠予或转给婚外之人,那么该婚外之人理应介入离婚诉讼中,就财产分割事宜发表意见。婚姻以情感为根基,所谓“第三者”介入是情感层面的矛盾,源于夫妻关系内部出现裂痕,“第三者”的出现仅是诱因,并非构成侵犯,况且我国《婚姻法》确认了离婚自主的权利,因此由此引发的离婚情况,相关第三方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追究他人离婚过错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极难实施,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接触过许多被称作“第三者”的人,他们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原本无意去破坏他人婚姻,却因婚姻中无责任方胡乱猜忌,侵害了“第三者”的正当权利,对他们进行殴打,败坏其名声,甚至摧毁他们的家庭,最终也毁掉了自己的家庭,由此造成离婚,这种情况下难以分辨谁才是真正的有过错之人。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

营造和睦家庭,既是人们不断追求的生存理想,也是内心开阔、看淡名利的一种精神状态

美好的家庭生活,充满和谐与幸福,是人生道路上的舒适停靠点,也是事业顺利发展的坚实依靠和强大动力。本人身为司法系统的一员,目睹了无数家庭破裂的惨剧。我认为,婚姻的基石在于关爱、责任、体谅、包容和信赖。要相爱,就必须互相珍视,携手进步。笔者另外认为婚前咨询很有必要,可以预先规避婚姻中潜在的各种困难,增强个人的应对能力和心理素质,帮助人们以冷静和坚定的心态步入婚姻生活。新婚夫妇需要掌握婚姻与家庭方面的常识,加深自我了解并提升交流技巧,学会处理夫妻关系的具体方法,吸取处理家庭纠纷的成败得失,在问题刚露头时就加以解决,这样就能收获美满的婚姻生活。我认为实现和睦安康,必须具备相同的理念追求,完善的心智,对另一半的敬重与包容,深厚的情感纽带,以及高效的交流方式。我认为夫妻双方要专心经营感情,依法维护权益,改善夫妻关系,构建美满姻缘,推动家庭和睦。

(五)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理依据

从权利维护角度分析,"他人"的作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婚姻权益。人身权利与债权、物权一样,均受法律保障,具有合法性。"他人"介入家庭生活,导致一方违背了夫妻间应有的忠诚责任,对另一方造成伤害,当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权利持有者有权阻止侵害或要求补偿损失。婚姻中的另一半所受的伤害涉及合法配偶的专属权利,这种权利带有道德色彩和独占性,一旦受到侵犯,很难修复和挽回。因此,对于介入他人婚姻的人,法律应当承担惩戒责任,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来约束。另外,从权利的属性来说,权利是受法律维护的利益,它由特定的利益内容和法律赋予的效力两个部分组成。法律应当保障正当权益获得支持,倘若伴侣间的权益被他人侵犯却不惩处加害者,不将伴侣关系置于法律特权地位,那么这些权益将失去请求保护的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补偿,任何权益的落实都必须依赖法律条文的确立和庇护,否则便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合法身份权包含配偶权,当这项权利被侵犯时,法律需要给予保护,这是对合法婚姻的保障。婚姻不仅是个人结合,也是一种涉及伦理的协议,它与道德风气、家庭安宁和社会秩序息息相关。当出现破坏婚姻稳定的行为时,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插足者的惩处,不仅包含经济补偿,关键在于诉讼这一过程带给原告比金钱更无边的收获,就是让恶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获得道德上的慰藉。

(六)完善立法

因他人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必定是存在过失的一方与介入者共同实施了损害无过失方婚姻权益的行为。据此我认为:应将有过失者与介入者的责任划分清楚,彼此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过失者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介入者则可被要求单独支付精神损失费。所以他认为,对第三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款项,应当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抚慰精神痛苦的费用,以及弥补精神权利受损的代价,具体执行时可以参考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明文件。诉讼期间,倘若受害方能清晰表明第三方身份,法庭便可能应诉求,将第三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倘若受害者在离婚案件里未能立刻察觉第三方介入状况,那么离婚裁决书生效之后,受害者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起算一年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针对第三方,索求精神损失补偿。实际工作中,依据法律体系的健全,最高法院能够借助发布解释性文件的方式,把“配偶权”确立为法律规范。这样做既保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柄,又能在具体执行层面实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七)借助他人或组织,说服与批评教育相结合,促其转变

无过错方配偶能够与第三方进行沟通,需讲究恰当的方式和技巧,以情感打动对方,用道理说服对方,同时可以严肃告诫第三方其行为的不当之处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还可以邀请第三方与有过错方的家人进行劝解协助。如果有过错方和第三方有工作单位,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耐心劝导,帮助他们辨明是非,进而提升他们的思想认识与道德修养,促使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固执己见,一再犯错且不肯修正的人,以及涉及其中的第三方,应给予相应的纪律约束,目的是让他们醒悟过来,并最终修正错误。

(八)加强婚姻道德和法制宣传

广泛进行“五好”家庭教育,倡导健康的婚姻伦理观念。此外,必须强化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清楚认识到一夫一妻是婚姻法规的基本准则,任何干预个人正当婚姻家庭权利的作为,都会遭到公众舆论的批判,并可能面临组织纪律的惩戒或法律的惩办。

(九)需强化刑事惩治措施,涉及重婚行为的,须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若未达到犯罪标准,除了审理民事案件外,还应主动提议相关机构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置,特别是针对第三者的处理更为关键。

结 语

解决第三者插足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立法机构应当体察民众的诉求,健全婚姻法等相关法规,为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确立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执法机构需强化执法意识,保障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捍卫法律的权威;社会各界应齐心协力,强化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倡导,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参考资料:

1、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

2、翁文旋:《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问题》

3、蔡卫忠、许尚豪:《“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