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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正规私人调查公司-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2025-06-22 09:06:41 点击量: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往往会有签订忠诚协议的做法,他们可能会这样约定: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爱护,对家庭、配偶以及子女持有道德观念和责任感。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对另一方产生不忠,即发生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需向对方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之后,若一方揭露对方存在不忠行为,是否能够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名誉受损和精神受损而应得的100万元损失费?针对这一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清晰的回应。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需培育良好的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并注重推进家庭文明的建设工作。

夫妻间理应保持忠诚与敬意,彼此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尊老爱幼,相互扶持;共同营造一个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氛围。

理解适用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决定签订忠诚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规定,此类协议的履行应基于双方的诚信与自愿。法律并未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然而,它也不赋予这些协议强制执行的权力。从社会整体效果出发,法院对于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采取不予受理的原则。理由如下:

若法院接受此类忠诚协议的争议案件婚外情赔偿婚外情赔偿,主张依忠诚协议索偿的一方当事人需证明协议内容之真实性,确保其中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同时,还需证实对方确实违反了忠诚协议的规定。在此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可能会出现跟踪、窃听电话、擅自拆阅信件等侵犯个人隐私的恶劣行为。夫妻间的感情纷争甚至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其次,若将忠诚协议纳入法律强制范畴,其结果之一便是促使双方在婚前订立一份旨在“束缚”彼此忠诚的协议。此举不仅会提升婚姻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导致原本基于双方情感与信任构建的婚姻关系发生质变。

第三、忠诚协议本质上涉及情感与道德层面,若双方当事人自愿且自觉地履行,自然是最佳选择;若违反协议的一方心甘情愿地放弃所有财产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以此承担其不忠行为的财务后果,亦是可取。然而,若有一方拒绝履行,则不应强迫其遵守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男性)与马某(女性)在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女。然而,李某在婚后与一名女性罗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这一行为导致罗某两次怀孕。到了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共同签署了一份婚内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需保持忠诚,若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如婚外情等)导致婚姻破裂,女儿将由未犯错的一方抚养,犯错方需放弃夫妻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并向未犯错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达成后,李某与罗某依旧维持着联系。到了2017年7月,罗某生下了一名孩子。李某将此事诉诸法庭,寻求解除婚姻关系,而马某对此表示赞同,并提出应依照婚内所签订的协议来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依据此情况,应当同意他们离婚的请求。在上述协议内容中中山哪里有正规私人调查公司,涉及子女抚养的部分由于牵涉到身份关系,因此判定为无效;至于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的条款,则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类型。马某提出依据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然而,鉴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对无过错的马某应当酌情给予适当的关照。在全面评估了女儿的成长背景、双方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的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后,法院裁定女儿应与马某共同居住,同时马某将获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在一审结束后,李某与马某均对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上诉婚外情赔偿,并坚持了原判。

裁判原则指出中山正规私人调查公司,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双方主动遵守执行,法律并未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的能力,故此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