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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女士借助网络渠道结识了梅某男士,两人最终确立恋爱关系,不过后来孙某察觉到梅某已经结婚,因此双方屡次爆发争执和矛盾,2024年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时,梅某在公安部门向孙某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赔偿借据,然而此后梅某一直没有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8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借助裁判文书网查知,孙某随后对梅某提起诉讼,主张其履行欠条所载的十万元债务,但一审法院在审理后指出处理婚外情,该欠条实为双方终止婚外情关系的协议,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观念,应当认定为无效,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要求。
示意图 资料图片
原告孙某表示,他和梅某于2021年通过某个网络平台相识,梅某随即对自己展开热烈追求,两人最终确立恋爱关系,孙某是以打算结婚的心态与梅某相恋的。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孙某察觉到梅某已有配偶,孙某觉得自己的感情被蒙蔽了,梅某又用言语安慰孙某,说自己和妻子感情平淡,仅仅是“只谈论孩子”这件事。梅某对待孙某的方式极不稳定,时而亲近时而疏远,常常在微信上拉黑孙某并删除其账号,孙某想了解缘由,双方因此经常发生口角。
孙某提到,2024年2月,他到梅某的企业进行交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孙某随即向警方报案,在公安部门,二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梅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借据上注明“梅某愿意给予孙某现金十万元,分月支付,一年内还清”,接着双方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消除矛盾,但孙某透露,梅某之后从未按照借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
孙某指出中山正规私人调查公司,双方曾因情感纠葛引发多起打斗事件,期间遭遇攻击和谩骂,因此报警处理中山靠谱婚外情调查公司,经警方调解双方最终和解,梅某在派出所书写的借据,是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的真实意向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梅某签署借据后需依照约定完成还钱责任。
梅某对孙某的诉讼要求持反对态度,指出依据2024年2月派出所的调解记录,双方达成的和解条款里并未提及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十万元,同时该条款还明确禁止就此事产生后续争议。孙某作为原告,是清楚被告梅某已有家庭,却仍然以第三者身份持续骚扰并恐吓被告。
审理期间,孙某表示那张欠条是被告亲手写的,虽然上面写着因为情感纠葛愿意给予资助处理婚外情,但实际上是因为被告连续三天对原告实施暴力,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都带来了伤害,在最后一次调解时,被告主动提出补偿原告,这张欠条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书写的,是被告对原告被打行为的赔偿,不违背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
梅某主张欠条无效,表示孙某的说法是关于殴打赔偿的,不切实际,双方均无足以补偿的伤害,即便有轻微损伤,调解条款也写明自己承担后果,借据上说明是情感纠葛,对婚外情的补偿违背社会普遍道德,按照法律应属无效。梅某补充说明,这张借据是在原告持续不断地进行恐吓、骚扰、以及频繁联系警方,严重干扰了被告的工作秩序处理婚外情,并且被告害怕事情被妻子得知的背景下订立的。梅某指出,2024年1月期间,原告曾多次拨打被告的联系电话,每天被拒绝接听或被拉黑的次数达到五十至一百多次。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该借据并非无效,它也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依法具备被撤销的资格。
一审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行为,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梅某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与原告产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告于2024年2月向原告书写了欠条,表明因情感纠葛愿意支付给原告10万元作为补偿。依据当事人陈述,双方存在矛盾,该借据因多次争执报警后由被告签署,法院判定为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协议,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观念,应当宣布作废。原告辩称借据为被告殴打其的赔偿,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双方多次冲突均为互相动手,伤害程度轻微,且未进行伤情鉴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